内容: 2007年12月,到天津正北投资有限公司售楼处看房,贵公司通过宣传彩页、房屋模型及售房人员介绍等方式向我们承诺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中段南侧俊东大厦C型房屋,即赠送套内7平方米面积。鉴于上述承诺,我们于2008年1月18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009年12月10日,贵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我们,2009年12月16日,我们委托施工方装修时发现,套内7平方米隔断内有消防管道,致使该面积根本无法归我们占有、使用。随后我们就上述事宜与贵公司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该事陷入僵局。
我们基于对贵公司承诺的信任,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现因7平方米面积内有消防设施无法正常施工,以至于向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房屋作为我们的婚房,原定于在房屋装修后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由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贵公司承诺的面积,致使整套房屋的设计、施工方案无法照常进行,我们无法按期入住,婚期无奈予以推迟,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贵公司交付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误差的双倍返还购房款的义务。贵公司在明知该面积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仍然以购买房屋赠送该面积为承诺,吸引我们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明显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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