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请问2009年天津市农村社区服务项目给乡村医生的补助是怎样的发放标准,我乡总人口2.9万多,按年初领导给我们培训时说的每人补助20元算邀58万余元,可到现在蓟县下窝头镇卫生院给乡村医生的才11万多一点儿,请问他们合理合法吗?
吴佐幸网友:
您好,您的邮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起,我市在农村地区全面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按照要求合理安排村级卫生机构承担的项目工作任务。原乡村医生补助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并轨执行。对于承担公共卫生项目的乡村医生,按承担项目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依据项目成本核定标准核算乡村医生的劳务收入并足额兑现。
天津市卫生局
20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