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12月7日到天津津伯仪表公司(原仪表七厂)上班的,报到的时候人事的负责人和我说要实习三个月,但是至今我已在这个公司实习两个多月了,他们没有和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和实习合同,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正常吗,符合劳动法吗?若是他们侵害了我的劳动利益应该怎么处理,我该怎么办才好,请领导给予回复,谢谢。
尊敬的马帅:
您好!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可能会约定见习期、实习期或试用期。只要不是学生身份,上述三期都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进行维权。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