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09年我家所在天津市西青区景福花园将暖气管改成插卡式。家人认为此卡和水卡电卡一样是预付制,即付费使用,不付费就不使用,就没有办理暖气停暖手续(该房产长期无人居住,仅在2009年12月借给朋友暂时居住,朋友告诉我12.31日后已经停暖)。2010年2月收到该公司打来的催缴电话,要求交纳整个采暖期的费用和相应的滞纳金。我们认为该公司仅提供了11.15-12.31日的暖气,我们仅应该支付这期间的费用和相应的滞纳金。但该公司威胁说,如果不交滞纳金将以0.5%/天累计,而且会越累计越多,而且如果不全部缴纳会永久停暖。担心到滞纳金和今后的采暖问题,家人不得以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交纳了全部费用。我们认为1.该公司改变暖气管道后并没有签订新的供暖合同,使我们不明白现在的义务,造成没有及时办理停暖。2.我们要求补交11.15-12.31日的暖气费用后,停暖,该公司不允许,并要求我们支付这个采暖期的费用,属于强迫消费。3.对于供暖公司,我们无法选择,只能接受他们的要求,被迫交纳了整个采暖期的费用。
请政府为我们做主,责令该公司返还1.1-3.15日的暖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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