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鹏程”网友: 您好!因您留言某些情况反映不明确,无法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回复,现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文件精神就我市城乡居民有关政策作如下解答: 1、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农村居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3)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2、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我市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600元),缴费比例为5%、10%、20%、 30%,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继续缴费。 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趸缴15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趸缴15年期内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 3、津人社局发【2010】3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实施,其他政策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具体办理地点为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祝您春节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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