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您好:
您反映的金碧园小区屋顶漏雨至今未解决的问题,区房管部门十分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该小区532户业主中有187户业主为2003年以后购买的房屋并缴纳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共计173.95万元。其他300余户业主都为2003年以前购买的住宅,未统一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津政发(2002)90号《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建及尚未出售住宅有买卖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均应当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您反映的屋顶部位为《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中明确界定的共用部位。因此小区屋顶漏雨维修问题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对于小区维修资金缴存不齐的情况,建议:
1、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天津市新裕田实业公司在2003年以前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追缴工作,待开发建设单位补齐所欠款项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屋顶的修缮工作。在我区已有多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对自己所在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了诉讼追缴工作,都已取得了胜诉并归集了所欠的维修资金。
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下户征询意见,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认可的情况下,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使用账户资金,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可以以自筹的方式分摊维修费用并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屋顶的修缮工作。
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与参与,祝您生活愉快!
河北区房管局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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