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军军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1月18日
尊敬的军军: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市建委建质安[2005]121号)第四条中规定“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划拨。”
针对信件中所提出的问题,以及说明的有关情况,可初步认为该工程为在辖区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区管工程。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区县办理相关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划拨手续。如果辖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办理有关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手续,并出具《准予划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通知书》的,可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涟水园10号楼内,总队财务联系电话:88388727)三楼建行办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划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