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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09-11-10 13:07
 标题:“五险一金”扣缴问题
内容:

    尊敬的人力社保局领导:

    非常感谢您对《跨地区的社保转移问题》的权威、及时的解释说明。

    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09年7月28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我4-6月份的奖金单位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尚未发放。在8月6日单位发薪时,单位在发放应发未发奖金的同时,扣缴了我8月份的“五险一金”。(我在外地的单位8月份已经给我上了“五险一金”)

    我咨询单位具体的原因,单位解释:按照天津市的规定,每月23日以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都要扣缴下个月的“五险一金”。

    我的问题是,单位这样的行为符合有关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我有什么救济的措施。

    期待着您的恢复,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09-11-11 14:4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用人单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的日期为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8日,如果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后能够在人员增减变动的日期内及时做人员减少手续,那么8月份的保险就可以不缴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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