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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09-11-07 23:16
 标题:请教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内部临时工”的社保待遇问题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2007年的毕业生(本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至今一直没有参保。近日通过招聘会在南开区的一家事业单位内干“后勤综合维修”工作,本单位不肯接收我的人事关系,且单位领导也明确表示不可能接收我的关系!! 我现在的工作性质属于所谓的“内部临时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没有社会保险了! 经过和单位领导反复多次的协商和谈话,最终给我的说法是 我自己先垫付缴纳社会保险然后由单位根据本市最低标准按比例适当报销。

    请教各位领导、老师:我这种情况适用什么政策呢? 我应该如何办理我的社保,需要走哪些手续和程序,找什么部门呢?

    诚挚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信,为我解难答疑,

    谢谢! 此致敬礼!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09-11-09 16: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晓琳:

  您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应当通过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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