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您好!
我是王艳强,我爱人是独流镇人,现在户口在独流镇,而我的户口在上海。现在爱人已经怀孕,而在上海办理相关生育手续时,需要爱人户籍所在地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统一的)。我爱人让家人到镇政府去询问相关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听说过,而上海这边又要求出具这样的一份证明,请问您,是否有这样的一个证明,如果有该如何办理? 谢谢您!祝您工作顺利:)
王艳强同志:
您好!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您可根据上述要求到独流镇计生办办理相关证明,电话:68815036。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