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建设单位是否应该协助业主办理供暖手续。
如果无法供暖,损失由谁来承担?(采暖和给水管冻坏)
尊敬的吴健睿网友:
依照《关于对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津政热办[2004]53号)文件第一条第4款之规定:房屋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协助供热单位与购房者签订供用热合同。购房者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因房屋建设单位未作通知,使购房者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房屋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采暖费。同时,本文件中第五条第1款规定:新建房屋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从第三个采暖期起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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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