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本人在天津市华瑞赛晶兴路水科技有限公司任质检员职位,工作从2008年10月8日开始,合同期为1年,到2009年10月8日止,试工期为1个月。在合同即将满期前1个月时公司与我续签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9年10月15日,即合同满一年过7天后,公司找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胜任工作,部门主管和生产部对我的工作不满。我考虑在这家公司发展前景不乐观,同意解除,工作期限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5日,双方当日签字确认。
由于我从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1月15日期间为该公司工作,共13个月零7天,且是公司辞退员工,我向公司提出三项要求:
一、要求享受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二、要求公司为我上连续12个月的五险一金
三、要求公司为我申请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
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公司回复结果如下:
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理由:认为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五险一金试工期没有,公司从08年12月至09年10月缴纳11个月
我认为没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同意上述结果,请问我的要求应该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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