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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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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3-08-28 16:53:11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程同顺

  2.通过完善机制解决最突出的社会管理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最突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是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发生这类问题的原因是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对土地需求迅速增加,而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征地程序、补偿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的规定还不完善,地方政府和农民难以达到一致而造成的。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于土地的需求,经济发展就会受阻;但是如果政府和农民不能达到一致,就会造成纠纷和冲突,演变成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因此解决这类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合理的程序和机制。完善程序和机制必须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涉及村民比较关心的集体利益问题,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表决。而在征地过程中,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为了较快地完成任务,经常忽略了农民在村务管理中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纸通知就启动了征地程序。由于农民没有参与征地费用补偿的决策过程,因此对于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往往不理解,因而抵触和反对征地方案。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组织网络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诚恳耐心地与农民沟通,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如果征地过程能够实行“中央调控、地方政府论证、市场导向、民主协商”的机制,那么在民主谈判规则下达成交易条约。这需要建立土地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特别是集体和农民公开土地征收的有关情况,公布对土地征收有影响的决策信息、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时间等资料,让农民知情。如果农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决策、改变失地农民“被告知”的角色、充分行使其民主政治权利,参与征地相关决策的过程中并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就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

  第二,制定完善关于土地征收的专门法律法规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的条款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主要由行政机关裁量,非常容易造成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因此,需要实现征地补偿的市场化,扩大补偿范围,细化补偿项目。为提高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须对补偿项目做细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利损失补偿,包含土地所有权损失、土地使用权(如承包经营权)损失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即在被征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如青苗补偿、房屋补偿;重新安置补偿,包括迁移费、安家费、置业费;社会保障补偿,补偿主体应当替农民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使失地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服务。只有既对土地本身的价值予以充分补偿,又对农民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予以充分补偿,才能称得上是全面的、真正的公正补偿。关于农民宅基地的现行法规体系也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目前还缺乏类似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专门法律来保护农村宅基地权利,因此需要制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并列的法规来保护农民的权益,使宅基地换房在法律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推进,要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通过宅基地换房改善农民生产、生活调剂,并且保证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总之,国家要制定有关土地征收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的行使机构及其权限范围、土地征用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监督程序等等。通过立法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将中国大陆新时期的土地征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另外,还要重点完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征收补偿土地制度,推动政府职能由微观经营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第三,保障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

  在征地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和功能都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从农民集体转移到国家手中;农民的就业与发展也从农业转到了非农产业,需要再就业和再创业;社会保障由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转向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征地之后的农民能够可持续生存和发展,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外,稳定的就业渠道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有些农民在被征地之后都住进了楼房,享受上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生活质量大为改善。但是城市生活方式意味着更高的生活成本,因此在失去了土地这个基本生活来源后,需要农民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就业渠道,才能保障他们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否则,快速的城市化将会背负巨大的社会政治风险。

  3.借助法律援助解决最棘手的社会管理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最棘手的社会管理问题当属无休无止的上访问题,不解决会影响当地政府的形象和绩效考核,可是无论如何解决总会有些人反复不断地上访。上访现象层出不穷有非常复杂的原因,这里有必要首先区分上访和职业上访问题。如果人民群众确实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确有冤情,应该调查清楚,尽快解决。但是职业上访则是利用不正确的“维稳观”和不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要胁地方和基层政府,以达到图利的目的。但是无论哪种上访,都需要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树立法治意识,改变不正确的“维稳观”和评价机制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具体来说,这需要从三个方面做起:

  第一,必须尽快改变不正确的“维稳观”和政府考评机制,不能认为上访是不稳定的表现,更不能根据上访量的多少来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工作的标准。因为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之一,信访本身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任。只不过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有些人民群众对于直接面见领导、尤其是高级领导的信访有一定的迷信,把它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这确实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逐步改变人民群众对于上访的迷信,而不是把它作为稳定的指标和评价的标准。事实上,不正确的“维稳观”和评价标准却正是激发“职业上访”的直接诱因,因此会导致越解决反而上访越多。

  第二,建立更多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解决相关问题。农民之所以选择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是因为农民难以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与正式的法律途径相比较上访的成本最低。因此,能够减少农民经常性上访的方式之一就是为他们提供免费而便利的法律服务,除了充实原有的乡镇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功能之外,应该建立更多的半官方的法律援助组织。一方面帮助农民解决问题,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当事农民进行心理辅导,正确引导农民,尽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解决纠纷。

  第三,对于钻制度缝隙的职业上访行为,不能姑息养奸,要通过树立法治政府的权威打击歪风邪气。通过要胁政府上访图利的人尽管不多,但是影响很坏,对于基层干部和有正义感的农民群众是一种打击和伤害,必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杜绝这种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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