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是一名即将生产的产妇。07年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应聘到某外资公司。
之前该劳务公司产假期间一直执行的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基数计发产假津贴。
近日来,劳务派遣公司告知我今年4-28号后执行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即劳务派遣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这样的津贴标准,要远低于我就职公司的人均平均工资且低于我本人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我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女职工的权益,而对于产妇这一弱势群体,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更应该得到保障。
以下几点疑问还请帮忙解答。
1)
北方网2012-10-11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那么对于产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是不是也应该将低于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部分补发给产妇,至少不能低于本人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2)
按照下术条文的理解,是否应该以下两项取最高的一项,以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假设我没有上生育津贴,反而可以得到按照我个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这样的标准要高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平均工资。那么生育保险的上缴也就没有意义了。
上述问题还请帮忙解答,可以让女工运用国家的保护政策,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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