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徐慧    提问时间: 2012-11-01 15:54
 标题:产假津贴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分)
内容:

    您好,

    我是一名即将生产的产妇。07年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应聘到某外资公司。

    之前该劳务公司产假期间一直执行的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基数计发产假津贴。

    近日来,劳务派遣公司告知我今年4-28号后执行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即劳务派遣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这样的津贴标准,要远低于我就职公司的人均平均工资且低于我本人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我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女职工的权益,而对于产妇这一弱势群体,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更应该得到保障。

    以下几点疑问还请帮忙解答。

    1)

    北方网2012-10-11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那么对于产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是不是也应该将低于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部分补发给产妇,至少不能低于本人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2)

    按照下术条文的理解,是否应该以下两项取最高的一项,以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假设我没有上生育津贴,反而可以得到按照我个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这样的标准要高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平均工资。那么生育保险的上缴也就没有意义了。

    上述问题还请帮忙解答,可以让女工运用国家的保护政策,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谢谢!!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11-06 15: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您好: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供您参考。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李靖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律师帮办》栏目成功举办劳动法大型公益讲座
·浙江温岭虐童者被警方带走 未发现有精神问题
·特大网络贩枪案告破 买家分布全国30省市
·《监狱法》修改:看守所代执行刑罚调为3月以下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公益咨询活动
·金诺再次获得2012年度天津最佳律师事务所荣誉
·金诺获最受尊敬中国本土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才高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义务咨询站授牌仪式
·律师评析:行人闯红灯 严惩?
·能否再起诉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