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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路立梅”:2012年我市出台了新的防暑降温费标准,我想咨询下这四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必须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吗?我公司常年免费提供工作餐,三餐加夜宵,共四顿饭。每年夏天为职工午餐配备水果,发放白糖、茶叶、饮料、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防暑降温物品。公司如将防暑降温费用于改善职工暑期工作条件及待遇,请问还需要为职工额外发放防暑降温费吗?[点击查看]

网民“回忆”:今天天气预报称天津地区的最高温度已达37度,且明天将达到38-39度,在外出行的人们都闷热难耐。由此想到了那些在户外工作的建筑工人。今天早上看到一些建筑工地的工人们顶着烈日在温度如此之高还在户外工作,若出现中暑情况该怎么办?市里有关部门有没有什么措施来保证这些工人的安全吗?虽说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但也为我们天津做出了不少贡献,看着他们挥汗如雨的情景真实有些心疼。[点击查看]

 

夏季户外工作者需要更多关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单位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详细]

安监总局:最高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日前对1960年的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详细]

 

天津:超35℃可享高温津贴 针对“高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安排休息”的问题无明确规定

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详细]

 
 

关于尽快修订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建议

天气炎热,酷暑难忍。最直接承受和最辛苦的是在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如何关怀和保障他们的权益,能够享受合理合法的条件、待遇、标准,都需要政府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几十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详细]

 

如何保障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夏季来临,随之而来的高温天气,对高温作业下的广大劳动者而言是十分严酷的。如何保障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今年,中央四部委将联合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夏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届时高温作业下保护劳动者权益将真正有法可依。其中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

历史以来,我国就有对于高温作业给予补贴的相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内容的不断变化,如何更人性化更贴近劳动者本身的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给予关怀,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微的规定,采取具体的措施...[详细]

 
 

按照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520元×3%计算,2012年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为每月106元,比去年上调10元。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用人单位除了应当按时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以外,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的相关规定,已将因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列入了职业病范围,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高温下工作中暑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高温环境中工作,一旦发生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应于职工中暑或其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前述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暑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被认定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对于已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对于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则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详细]


新措施出台后将更加保障夏季工作者权益
 

关爱夏季防暑降温 体现更多人文关怀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对劳动者细致的关怀,同时也对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高温津贴”的落实,是否能够依靠《办法》解决?如果单位拒不执行,是否只能依靠职工自行维权?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使得许多劳动者缺失话语权,为保住工作而忍气吞声。因此,加大宣传、加强监管、畅通劳动者的投诉渠道应该是《办法》实施的辅助手段,否则新规将成一纸空谈。……[详细]

 
 

避免高温津贴成简单的口号,还应多一些细致工作。政府各个部门应通力协作,社会团体也应当尽到自己的一份义务。政府部门及全社会的关心,不仅仅体现了对户外劳动者体谅,还客观上释放出保护弱势群体的积极信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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