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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订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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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2-07-05 17:23:52  编辑:张令沛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冯喜增

【NO.32】防暑降温 为户外工作者撑起保护伞

  天气炎热,酷暑难忍。最直接承受和最辛苦的是在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如何关怀和保障他们的权益,能够享受合理合法的条件、待遇、标准,都需要政府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几十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一、明确高温天气标准

  设定日最高气温达到某温度时的天气为高温天气标准。

  二、明确停止室外作业温度和时间

  确定日最高气温达到某温度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室外劳动者停止当日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某温度范围内时,用人单位安排室外劳动者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

  三、发放高温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某温度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发放高温补贴,其高温补贴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某温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五、保护不力单位承担刑责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维权热线宣传力度

  加大对劳动保障咨询维权热线号码宣传力度,提高、方便劳动者进行投诉,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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