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赵某与王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两人前往外地,赵某在务工过程中不幸从3楼摔下,医院鉴定为左腿粉碎性骨折,失去劳动能力,由于赵某系某劳务公司员工,工作时意外受伤属于工伤。劳务公司与建筑承包方共同支付给赵某30万元赔偿款。随后赵某回家养病,但是失去劳动能力的赵某心情异常低落,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和王某争吵,有时甚至推打不满两岁的孩子,日积月累,王某忍无可忍,认为夫妻生活难以继续,提出与赵某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赵某的工伤补偿金30万元。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与赵某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所得工伤补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平均分割
3.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判决结果:
1.判令赵某与王某离婚
2.判令孩子由王某抚养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该规定,本案中赵某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而获得的工伤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赵某所获的工伤补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再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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