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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电梯费惹争议 律师:一楼业主应缴纳电梯费
http://ms.enorth.com.cn 2011-07-1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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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简介:

      李某最近新购置一套位于一楼的房屋,在搬进新家不久,物业公司上门收物业费。李某发现除了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各项费用外,还有一个缴费款项——电梯费。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位于一楼,进出用不到电梯,以此为由拒不缴纳电梯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拿出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指出合同里收取电梯费相应的条款。但李某仍以未使用电梯为由拒交。几天后,李某接到物业公司催缴所欠电梯费的律师函,但自觉占理的李某置之不理。于是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缴纳所欠费用。

      经法院调解,李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补缴并按时缴纳电梯费。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某认为自己自己未使用电梯,因此拒交电梯费,而物业公司则以电梯是建筑物共有部分为由,向李某收取电梯费。哪方的观点是具有法律依据呢?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张雄律师表示,本案中的电梯费,一般包括电梯的运行费,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电梯属于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对于它的维护也应当由全体业主来分摊费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作为小区业主的一份子,无论是否使用电梯,业主都应当缴纳电梯费。

      一楼业主是否应当缴纳电梯费,实质是小区公用设施分摊的问题。我们在理解《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出发。物业费一般包括业主专有部分的物业费与共有部分的物业费。专有部分的物业费由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决定且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的物业费由全体业主分担。

      基于住宅电梯的产权人共有性和其相关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底层业主应当与其他楼层业主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费用。首先,电梯是住宅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即是指不属于单个业主所有而供所有业主使用的空间,部位及设施,共有部分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供全体业主使用。不能侵害给个别业主使用。也就是说,电梯是全体业主的共用财产。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电梯运行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是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服务项目如保洁、保安、绿化等相同性质的服务。按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因此,电梯费作为公共性服务,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

      很多人认为一楼业主缴纳电梯费的制度不公平。但其实每个制度的公平性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对于共有部分,特别是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每一位业主都有权使用,但使用的程度及频率各不相同,因此,通过合同约定分摊公共部分的物业费是必要的措施。具体到电梯费的收取,为了公平起见,在实践中有些地方规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也会以基础楼层划分以区别收取,但也无法体现最大程度的相对公平。所以,在通过有效的方法改变合同约定之前,业主不能以未使用电梯,或者未使用某项公共服务而拒交相关的物业费,即为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基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出发,以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张雄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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