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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工作时间受到事故 可申请工伤认定
http://ms.enorth.com.cn 2011-01-17 17:07
·律师:对怀孕7个月以上职工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调岗调薪需慎重 律师: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可降薪
·少年打工致残 律师:证据不足可以劳动争议起诉·律师评析:与公司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应当履行

【民生词典】工伤认定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4日21时50分,刚刚结束加班的沈阳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到公司外小卖部买当晚夜餐和次日早餐。王某返回途中,走到距离公司很近的路口时被一辆疾驰的机动车撞倒,造成重伤。

  【法院判决】

  2008年9月27日,王某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年11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王某所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2月8日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所在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新霞律师表示,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买餐的时间是属个人时间还是下班路途时间,将直接影响到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提供早餐及加班后夜餐,王某自备夜餐及早餐的行为是保障正常工作的必须,而且也没有超过常规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故其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稿源:北方网 编辑: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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