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5月4日21时50分,刚刚结束加班的沈阳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到公司外小卖部买当晚夜餐和次日早餐。王某返回途中,走到距离公司很近的路口时被一辆疾驰的机动车撞倒,造成重伤。
【法院判决】
2008年9月27日,王某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年11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王某所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2月8日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所在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新霞律师表示,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买餐的时间是属个人时间还是下班路途时间,将直接影响到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提供早餐及加班后夜餐,王某自备夜餐及早餐的行为是保障正常工作的必须,而且也没有超过常规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故其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