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川是一个不幸的孩子,父母在其几岁时先后去世,他和年迈的姥姥、姥爷一起生活。虽然小川很懂事,但是由于生活困难,十二岁的他还是面临辍学的情况。2010年的一天,小川的姥姥偶然发现其父母生前存有钱款5万多元和80多平米的两室房屋一套。经查,该笔存款已经转存入小川的爷爷名下,房屋被小川爷爷、奶奶出租了。为了继承父母的遗产,小川不得不与自己的爷爷奶奶对簿公堂。
最终,经过两审诉讼,法院判决小川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五万元,继承房屋50平米,小川的爷爷、奶奶合计继承房屋30平米。
由于小川的爷爷、奶奶两次均败诉,于是,他们将小川的姥姥、姥爷告上法庭,以小川的姥姥、姥爷生活困难,年事已高,无法承担起抚养、教育小川的责任为由,要求变更监护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由于小川长期和姥姥、姥爷生活在一起,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驳回了小川爷爷奶奶的诉讼请求。
【盈科律师分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琳娣律师表示,小川的父母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继承法》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小川父母遗留的存款及房屋小川有权利继承,并且在继承时应予照顾。
本案中,小川的爷爷、奶奶要求变更监护人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但是,法院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是因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是根据其监护人的体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故此,法院没有支持小川爷爷奶奶的诉求。
【法条连接】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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