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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马喆
提问时间:
2011-01-2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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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劳动纠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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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我在一家电子上两天班之后他们说实习不合格吧我解雇了,但是却不给工资!说是公司就这么规定的!我想问一下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通过什么手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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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1-27 17:47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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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喆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公司应该依法支付您相应工资报酬。否则,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您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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