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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需慎重 律师: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可降薪
http://ms.enorth.com.cn 2011-01-05 09:34
  • 律师评析:与公司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应当履行
  •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 律师评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条件
  • 盈科律师评析:服务不周酿纠纷 诉诸法院终获赔
  •   【案情回顾】

      某公司欲辞退先生,却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便用调岗调薪的方法将先生挤走。首先调整的先生的岗位,由副总调整到办公室专员;然后调整了先生的薪资待遇,将先生的工资由每月5万元调整为每月2千元。先生不服,虽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盈科律师观点】 

      因工作岗位为劳动合同的必要构成要件,故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对于岗位的变更除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之外,《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一前置条件。而且对于这一调岗行为在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方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同时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对于不胜任岗位,其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绩效考核之内容范畴,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但考核之方法应当尽量避免主观性评价,尽可能采用客观性评价。

      对于调薪的问题,因薪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是不可以调整的。只有在劳动合同范畴之外,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与薪金的对应关系,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薪酬福利方面的规章制度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六)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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