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5岁少年王某为了养家糊口在一家无照经营的“黑作坊”里工作,结果不慎被汽车压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作坊老板一共支付给他八万元并且双方约定一次性了断不再发生法律纠纷。但接下来的治疗并不顺利,王某还需二次手术,故王某将老板起诉到法院,后双方经调解王某拿到了赔偿款。
【盈科律师分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琳娣律师表示,在人身损害赔偿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对原告来说在举证方面只需证明其在该单位工作并受伤即可,而且在经济方面对劳动者更有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童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有明确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撤销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大都不被法院支持。因为如果原告已经清楚的知道自己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仍然签订赔偿协议同时也履行了协议的,法院一旦查明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会维护该协议的效力的,而不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协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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