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去世后,其身后遗产引发了一场家庭“内战”,其八旬老母将花甲女婿和外孙子、外孙女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继承女儿遗产。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涉诉房屋归被告女婿所有,并由其给付原告及另两名被告房屋补偿款各7.5万元。
张大娘年已八旬,其女儿于去年11月病逝,老人称,其女儿与女婿共同拥有住房一套,有存款及其他财产,女儿去世后,她曾要求对女儿的遗产进行分割和继承,女婿薛志勇却置之不理,为此她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女儿何某的遗产。
法庭上,三被告辩称,被继承人何某病逝前患有舌癌,被告承担了医疗费数万元,还为此向他人借债10万元,同意将涉诉房屋总款确定为60万元,并同意在此基础上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继承人何某患病期间花费的有票据证明的医疗费3200余元。何某的6000余元存款已由薛志勇取用。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何某的合法继承人,何某生前没有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留有遗嘱,因此原、被告应依法定继承对何某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何某与被告薛志勇共有薛志勇名下位于本市南开区的一套房屋,应由薛志勇所有为宜。原、被告确认了该房屋价值为60万元,法院照准,薛志勇应先分得其中的30万元,其余30万元作为何某的个人财产由原告与三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故由薛志勇应补偿原告及被告薛凯和薛灵各7.5万元。何某遗留的存款6000余元,作为何某与薛志勇共有财产,薛志勇应先分得3000余元,其余3000余元作为何某的个人财产由原告与三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因该笔存款已由薛志勇使用,因此薛志勇应给付原告及被告薛凯、薛灵各760余元。薛志勇所述的为何某治病所借10万元一节,其举证无法证明该借款与治疗何某疾病的因果关系,故薛志勇要求原、被告分担该项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所提供的何某医疗费是何某生前已支付的费用,并非何某的债务,不应由原、被告再行分担,因此该笔费用在何某的遗产中抵减。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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