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重污染预警与应急
第六十七条本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可能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