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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娜   提问时间: 2015-02-03 11:49
 标题:交了首付没有办理网签房地产商破产
内容:

    律师您好:

    我于2014年9月27日与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建德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网签及备案手续,而建德公司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内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办理网签备案合同手续,致使交房手续无限延期至今未办理。直到2014年12月又在武清区法院处确认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经业主一起咨询武清法院并由厅长解答告知我们,我们这批业主在偿还顺序中将是最后一批被偿还的债权人,最坏的结果是资不抵债,我们购买的房和交的钱都收不回来。又得知我们买的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和信贷公司,目前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维权,如何要回房子?万分感谢您能读这封信,万分感谢您即将为我们做出的努力和帮助!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5-02-05 19:0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娜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目前您与开发商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您与开发商之间就买房事宜仅处在预约阶段。您尚未购买房屋,因此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 如果目前开发商建德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您可以依法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1 您应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2 您有权依法参与破产程序,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3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您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2月5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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