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娜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目前您与开发商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您与开发商之间就买房事宜仅处在预约阶段。您尚未购买房屋,因此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 如果目前开发商建德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您可以依法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1 您应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2 您有权依法参与破产程序,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3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您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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