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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胡会影   提问时间: 2015-01-30 09:24
 标题:个人信息被盗用,
内容:

    本人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盗用,在2006年2月被菏泽市劳务合作开发公司非法盗用我的个人信息,以我的名义在塘沽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缴存了6个月的要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当时我还在上高中(我是本市蓟县人),我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档案也一直随着升学在学校。怎么可能在塘沽上保险。肯定有人盗用我的信息。我想申请仲裁,起诉菏泽市劳务合作开发公司和塘沽开发区社保分中心,请问我需要做什么准备,是否能在南开区法院起诉。还请您帮忙解答,谢谢。

[附件1]

回复部门: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2-03 15:5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胡会影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若确属开发公司盗用您个人信息的,则您有权要求开发公司因侵犯您的姓名权、隐私权向您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诉讼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您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5年2月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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