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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有会   提问时间: 2015-01-13 20:15
 标题: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何相关规定?
内容:

    律师您好,请问国家和天津市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和标准有何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没有应如何补偿?谢谢!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5-01-19 17: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有会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14〕20号)规定,天津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形式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类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按照您所在的区县比照天津市的综合地价标准来确定征收补偿的标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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