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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王   提问时间: 2014-12-24 14:58
 标题: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的问题
内容:

    李律师好

    开发商晚交房180天,合同约定逾期交房90日内,按日赔付总房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超过九十天后除按日赔付总房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外,支付违约金,每日为总房款的万分之0.1,相当于100万的房子每天只赔10元的违约金,明显过低,能否在领取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违约金过低的问题。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诉求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12-30 16:0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小王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约定违约金过低,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的。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2.关于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确定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你可以依照此条款来主张违约金的赔偿数额是否过低。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12月3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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