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志华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若房屋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您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1.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保修期内,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据此,若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内,您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2. 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您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2.1 房屋主体结构的含义
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如:地基、承重墙等,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
2.2 房屋交付后,买房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委托相关机构重新核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据此,房屋交付使用后,若您发现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经复验属于不合格的,您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据此,房屋交付使用后,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您的正常居住使用,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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