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斌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前3份保险
1.1 前3份保险的合同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据您介绍,截止至2014年4月,您在泰康人寿投保的前3份保险已中断缴费1年。建议您先查看与泰康人寿签署的合同,看合同是否对中断缴费有特别约定;若合同对中断缴费没有特别约定,根据《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前3份保险的的合同效力中止。
1.2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据此,在您解除前3份保险的合同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关于第4份保险
2.1 在您能够举证证明您是在受到保险公司员工欺骗的情况下办理了第4份保险的情况下,您可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您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变更或撤销第4份保险合同之诉。若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应向您退还因第4份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费。
2.2 在您不能举证证明您是基于保险公司员工欺骗而签订第4份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可单方解除第4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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