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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杨晓东 提问时间: 2014-12-11 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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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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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人诉讼过程中法庭将证物的原件复印件全部收取走,现在想取回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备份,应该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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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4-12-17 10:57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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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杨晓东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庭通常会在判决之前暂时保管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原件,以便法官核对证据、撰写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因个人需要、必须留存的证据原件,一般案件判决后,即可从法官处取回。某些情况下,即便不能取回原件,当事人也可以自己或通过诉讼代理人向承办法官口头提出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拍照或复印留存。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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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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