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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韩月顺   提问时间: 2014-12-08 20:17
 标题:新买的楼房存在多种缺陷和问题,主墙体有空响、阳台侧窗户裸露钢筋
内容:

    我家去年买的新楼房,今年十月底给的钥匙。我们看到房子以后发现房屋存在多种问题。阳台窗户大长钢筋裸露在外,主墙体有空响。后来通知物业,物业把墙凿开,发现确实是墙体确实有问题,有照片为证。窗户歪斜,阳台处的房顶两边不平。昨天我给质量监督局打电话咨询出现以上这些问题可不可以退房,质量监督局说等待回复。到了第二天物业没有通知我家任何人,私自进入我家修复问题,把裸露的钢筋又给埋在墙里了,我也有照片为证。我想维权,要求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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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12-23 14: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韩月顺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您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维权:

1.1 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据此,若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1.2 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1.2.1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据此,房屋交付使用后,若您发现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经复验属于不合格的,您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2.2 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针对物业公司擅自进入房屋就房屋进行维修事宜,您可采取的维权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物业公司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您的房屋并修复瑕疵的,侵犯了您的财产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您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2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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