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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建民   提问时间: 2014-11-30 09:27
 标题:关于严重扰民问题的帮助请求
内容:

    天津市2003年制定的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娱乐活动。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午间是指当日十二时至十四時,夜间是指当日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時.该项规定是有关部门推卸责任,不作为。不合理,违背了国家大法.纵容了侵权主体利用如此大的时间段制造噪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生活噪声、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法律责任:从室内或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音的。 国家治安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国家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众利益.我们楼栋内一户居民每日聚众练歌严重影响了楼栋内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们多次找其当事人及居委会,片警寻求解决,均被以在天津市政府充许合法时间内活动为借口回绝.综上所述,我们几户居民若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能否胜诉.依据是什么,恳清帮助.

回复部门:刘艳   回复时间:2014-12-04 09:59   是否超时:否

你好:理论上您是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但是,我建议您首先应当到当地环保局举报,请求区环保局通过行政手段制止该行为,顺便为将来可能提起的民事诉讼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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