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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孟孟   提问时间: 2014-11-29 12:46
 标题:房屋漏水无人修
内容:

    您好!

    2012年购买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楼盘新汇华庭五号楼精装房产,2014年7月交房,未对房屋进行任何改造。2014-2015供暖期为第一年供暖期,11月16日客厅及阳台出现地采暖漏水现象,协调物业后未给任何维修方案情况下要掀地板,制止后物业说不能做主。11月19日开放商出面协调,在口头承诺第二天给与方案后离开,第二天按开发商要求提交关于此房屋漏水投诉。11月26日因未见维修方案约开放商再次商谈,口头承诺尽快协商维修。至今仍未见到任何维修方案,多次询问以不能越部门管理无疾而终。

    本人天津户口外地工作,妻子仍在天津租房,开发商无限期拖延已造成经济损失,开发商是否应给以合理赔偿?开发商一直不给维修方案无限期拖延怎么办?开发商要求不签维修合同直接维修是否合法?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12-23 18:0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孟孟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据此,若开发商向您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的,在保修期内,您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商承担。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12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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