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春霞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将住宅变更为经营用房的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业主擅自将住宅用作经营用房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应包括相邻业主)的同意。
2. 关于住宅噪声污染事宜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民住宅昼间最高分贝为55分贝,夜间最高分贝为45分贝。
根据以上,您可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环境噪声监测,如监测的噪声除上述标准,您可向噪声污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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