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云献网民:
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业主拒绝/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直接起诉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不善,业主可通过诉讼主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补救、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76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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