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我市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第11条规定,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请您核实您房屋建设所在是否处于大配套费征收范围内,并建议咨询配套办有关事宜。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因此,您可要求“村里”出具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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