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准入证”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准许使用证)即是俗称的“准入证”。
2. 商品房交付条件需要以您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取得准交证后才能交付,那么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如果开发商违约未取得准交证交房的,您可以拒收,并要求开发商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你可以向区县一级的建委反映情况,要求对房产商进行行政处罚。
3. 诉讼程序
您在与房产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是法院诉讼还是仲裁,以您和开发商合同约定为准。
起诉或仲裁前,您需要准备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并收集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双方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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