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祥刚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商品房质量保修的问题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房屋还在保修期限内,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质保义务。建议您再次向开发商报修并留存相关证据,如书面报修单(尽量邮寄,留存邮寄相关证据)、报修录音等;另外对房屋裂痕拍照留存证据。
关于赔偿损失,您可主张修复费用、误工费等其他直接损失,建议也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您拒绝开发商维修,开发商可能会以您拒绝为由,推卸责任。如果您自行维修,那么房屋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也会产生争议,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推卸责任。
2.关于物业费问题
您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您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方也不是同一主体。因此您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在法律上恐难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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