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世鑫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员工日工资的200%向其支付加班费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您介绍,贵司与徐某之间约定的是实行单休制度,即每月上班26天,但徐某每月实际上班23天,据此,贵司负有向举证证明(如徐某的考勤表、徐某申请事假的请假条等)徐某实际每月上班为23天而非26天的义务,在贵司无法举证徐某每月上班23天的情况下,贵司应按照徐某日工资的200%向其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
2.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若贵司对于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贵司可至贵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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