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翟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油烟污染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您可向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其对油烟污染进行治理。
2. 关于噪声污染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民住宅昼间最高分贝为55分贝,夜间最高分贝为45分贝。
根据以上,您可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环境噪声监测,如监测的噪声超出上述标准,您可向您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