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物业公司擅自安装梯控的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物业改建电梯擅自改建电梯的行为,已侵犯了业主对该楼共有部分共有权利及和管理权利。
2. 关于录音证据效力的回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以上及司法实践,一般符合如下条件的录音证据具备证据效力:
1.1 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1.2 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综上,如对方的录音证据通过“偷录”取得,但是符合上述录音证据的要求,则将可能被法院认定具备证明力。
3. 关于将电梯梯控卡与物业费交纳绑定合法性的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以上,业主对业主共有的电梯设备享有使用权。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用为由,阻碍业主对共有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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