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在无理由退换货方面都可能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在大商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都可以享受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就无理由退换、不满意退换问题,国家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无理由退换货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选择换货或修理。部分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信誉,吸引消费者购物,会做出“七天之内无理由或不满意就可退货”的承诺,打消消费者购物的犹豫和疑虑,作为提高竞争力、增加销量的有效手段。这种有益于消费者的规定,是经营者的自愿行为,是受到鼓励的,一但做出就必须按照承诺履行,但是如果经营者没有做出如此承诺,消费者就只能通过协商来进行沟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