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的父亲是农村电工,在2009年的时候办理了退休,当时56岁,(至今还没有支取养老保险金,因为不到60周岁)。退休后,镇供电所又让代收我们村里的电费,(没有合同,聘书等书面的文件,)只是每户提0.5元的代收费,代收费由供电所造表发放。
在今年5月26日那天,供电所的人员来找我父亲,让给帮忙换我们村里的电表,在吃过午饭后休息的时候(具体时间是2点40分,地点在我们村街道的电表箱下),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结果:由镇党委安排,
甲方:供电所
乙方:我们
丙方:镇民政办
丁方:村工作区,
四方签署了一份协议,大体内容是: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六万元,丙方和丁方分别给予乙方困难救助一万元。共计捌万元。乙方取得该捌万元后,不得再到各级党委政府上访,如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再和供电部门走法律途径争取我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证据有:协议书,电工证,收电费的单据,录音,图片,工作服,供电所报案的笔录等。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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