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周六日只休一天。考勤表做假,每个月用两张表记考勤一张是周六、日全画休息的,据说是以备不时之需,应付劳动局检查用。另一张是周六、日画一天值班的,每天只给20元钱的加班费,据说也是为了应对某劳动局检查把加班改成值班。画周末加班付的钱多,值班可以只20元应付一下。而且现在常日班每隔六天值一天夜班,转天早晨还不能走继续上班到下午下班,而这个值夜班一个也只是30元。这样的情况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一直没人管。而且现在我们没法维权,因为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全部扣留在天钢,我们手里没有,所以也没法进行相关法律的维权。
[附件1]
[附件2]
尊敬的陈磊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您有权利持有一份。
因此,按照您的叙述,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协商交涉不成时,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的反映举报,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