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孩子借款的担保人,原来我孩子借杨黎伟的钱,杨黎伟是公务员,我给他签字的时间是在6月15日左右签的担保。到后来他把借款的手续变更为张云超,手续上面的时间是3月31日。变更手续我是在10月15日左右签的字,现在他们起诉我了,我应该怎么办,我签字的实际时间过与手续上面的时间不符,我可以要求法院怎么做?可以要求法院对签字的时间进行鉴定不可以?
另外,我是武陟县人,张云超他在焦作市人,他现在在焦作市里起诉我,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我可以以什么样的程序给法院说这个问题。我给张云超有2张手续,第一个手续已经在武陟起诉了,第二个手续现在焦作起诉,他们怎样做符合法院的有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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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