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与原告于2006年3月相识,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恋爱由原告父母找到被告人(因被告人父母双亡)进行商讨于原告结婚。于2006年2006年12月16日举办婚礼,于2006年11月14日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住在租来的房屋里生活里,房屋租在红桥区西青道千阳里15号楼3楼305室租与2006演11月至2009年5月因无能力支付房租经协商搬回原告人父母居住的家中,被告人有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可是仍然有家庭收入(靠享受国家给予的低保和房屋补助金来共同生活)820元坚持生活了1年之久此期间有原告支付房屋租赁金。被告人于2007年12月找到第一份保安工作在银行工作月收入900元(在此期间偶尔生活棘手由原告父母承担)经历了5个月工作后因工作不开心赚钱太少辞掉这份工作,转行干通讯行业店面销售开始了第二份工作。工作了1年左右的时间因本人工作表现认真业绩极佳,(月收入4000—5000元不包括节日)被告人要被公司提升为业务员。后因被告人学历原因搁置了一段时间继续干销售,后因被告人极力想进入公司(想好让原告人过的舒服一点儿多赚些钱)不得不找到可以说上话的人和直接管此事的人吃了几顿饭喝了次酒有几次因不胜酒力喝多过(被告人从来不在家中一个人饮酒)经过一番人际关系后被告人终于进入了公司。(在此期间原告从来没有劝阻过被告身体有病不要喝酒因为被告于2008年4月人民医院查出糖尿病)就在被告人进入公司工作不久被天津医科大学鉴定为尿毒症,在其此间原告与被告人关系很好(经常与被告人出去吃饭、逛街等)当原告得知被告人患了尿毒症时情绪一直低落,对被告人给予关心和照顾,有时还对被告人进行漫骂与讽刺。自得病之日起到现在从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被告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因被告人无父无母无家庭依靠,无房无地方居住、被告人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犯病时无法自理无人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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