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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曾杰    提问时间: 2012-11-21 20:47
 标题:责任书区分
内容:

    你好 交通责任书划分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字了 要求重新复议 交通队因收了对方钱 一直不给做 我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 交通事故    回复时间: 2012-11-27 15:44    是否超时:

 

尊敬的曾杰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您应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且不能有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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