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对象看中天津一套房产(当时我俩还没交往),交了定金2万元,后因开发商处原因拖延了。2010年9月我俩领证结婚了,年底开发商处说可以交首付,让贷款。我公公一笔打过来50万到开发商指定银行的我对象的卡里,用来交首付了。房子是我对象的名字。贷款方式是由我对象一个人按揭+公积金组合贷的47万,30年还清。到现在每月都是他供贷款 我来生活费用,房本还没下来呢,我想问下,这个房子属于婚后财产吗,如若不是,我联名还是附属协议能让我得到应得的那份利益?
尊敬的王琦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您和对象领结婚证之前,且定金、首付、房贷都是男方一方支付,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产就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婚前财产归属协议,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共同财产的,则您可以享有协议约定的利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2年11月28日